我們需要正道

   

  人類群居的社會,如何維持公衆秩序?在宗教,倫理外,少不得有法律。對於違犯法律的人,則處罰或處刑。

   神的性情是聖潔,公義,信實,慈愛;人間社會,也應該接近這個標準,才適宜於生活。人犯罪墮落後,很難主動趨向這方向,甚或為了滿足自己的欲望,反向而行,以至侵害其他人權益,因此,有必要立法。

   摩西從神領受的誡命,是法律的具體規範。其中最重要的字,是“當”和“不可”。當行不行的,是“不作爲犯”;不當行而行作的,是“作爲犯”。二者都是犯罪,違法的人,要視其情形而決定刑罰。

   刑罰會使受的人產生不快感。基本目的是報復,是限止。近代的法制觀念,特別是監獄改良,注入教育和改良的方式,是中國傳統所缺少的。人民一般對法沒啥好感。

  中國人雖推崇王道德治,率民以正,但施行的法律,總是比較嚴峻。秦朝焚書坑儒,被壓制的人,很少說有可能好話,稱之爲“暴秦苛法”,所以二代而亡。不過,嚴酷的體刑,先秦就存在,也未隨秦亡而去。

   在世界史上,施行“族誅”法例的國家,為數不多,大概只有自詡古老文明的中國吧!

   意思是一人犯罪,要株連親族被處死。“夷三族”是連帶父族,母戚,妻門,一倂殺滅。“滅九族”則更為廣汎,其中包括父族四,母族三,妻族二。使這許多人無辜被殺,除了殘忍的消恨,難想出還有別的理由。

   中國古代還有“肉刑”,就是傷殘人的肉體器官,除了失去功能之外,並在外觀留下羞恥記號。也是獨有的。

   五刑為:墨,劓,刖,宮,大辟—分別是黥面,割鼻子,截足,宮刑又稱腐刑,是割除性器官,大辟是死刑。即使錯誤施刑,受刑者也無以恢復。到了漢代崇儒,爲顯示其仁政,廢除肉刑,惟死刑仍保留。到底還是皇家說了算數,人民無法推辭。

   後世的統治者,常保留法外施刑的自由。千載以後,水滸傳中梁山泊的好漢們,有好幾個是受過肉刑的人。

  聖經中的律法,就有真實的公義,兼顧及寬仁。這是由於立法的精神不同。

施刑有限

   人犯罪行爲,雖是源自始祖的原罪,但其行動,總是個人的事,未必經父母授意,更不可能是“兒女之命”。因此,聖經把罪責限於個人—

 不可因子殺父,也不可因父殺子—凡被殺的,都為本身的罪。(申二四:16)

  有人看了如此案例:猶大王約阿施為臣僕所弑。他兒子亞瑪謝繼位,“國一堅定,就把殺他父王的臣僕殺了,卻沒有治死他們的兒子,是照摩西律法書上所吩咐的說:不可因父殺子...”(代下二五:3,4王下一四:5,6)因爲略知中國文化,以爲未“斬草除根”,且責以涉及“不孝”,實在是誤意舛解。

   聖經對於非謀殺的,也不課以同樣刑事責任,理由分明。殺人致死,並不就是預謀殺人;若素無怨仇,只屬於意外過失致人於死,不屬必須抵償之列。律法在公義外施仁,於約但河内及河外,各設立“逃城”三座,使流人血的可以逃到那裏,等候長老尊者的審判。(申一九:1-10)   

杖責有制

   對於神的子民,體刑不僅是施罰警告,更具有教育意義。受杖責的人,要先被定罪—   

 惡人若該受責打,審判官就要叫他當面伏在地上,按着他的罪,照數責打—只可打他四十下,不可過數;若過數,便是輕賤你的弟兄了。(申二五:2,3)   

  人雖然犯罪,仍然有他的尊嚴—刑訊求供,不必說是違法的事;即使被定罪了,仍然不能隨意鞭笞,像對待牲畜一樣。這是以色列人杖責三十九下的由來,只是教訓犯罪的人記得疼痛,受教知戒,受管教不再故犯。   

行義有責

   世界的法律,只是“諸惡莫作”,並不規定有“衆善奉行”的義務。聖經律法的原則不同。

 不可虧負寄居的,也不可欺壓他,因爲你們在埃及地,也作過寄居的。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。若是苦待他們一點,他們向我一哀求,我總要聽他們的哀聲,並要發烈怒,用刀殺你們,使你們的妻子為寡婦,兒女為孤兒。(出二二:21-24)   

  神的子民應該推己及人,有憐憫的心;不憐憫人的,所受審判是嚴厲的。若與人有嫌隙,不應該涉及牲畜。

 若遇見你仇敵的牛,或驢,失迷了路,總要牽回來交給他。若看見恨你人的驢壓臥在重馱之下,不可走開,務要和驢主一同抬開重馱。(出二三:4,5)   

  因神是慈愛的,“人民牲畜,祂都救護。”(詩三六:6)   

勞役有期

   取人為奴,通常是因欠債,或為貧窮所迫,需要維持生活,是不得已的事。既是自己的意願,一般人都不反對這樣終身免費的勞力;對於同族弟兄,也“一視同虐”。

   聖經律法規定,以色列是蒙神拯救出埃及的人,既使他自由,不可永遠為奴僕。   

 你弟兄中,若有一個希伯來男人,或希伯來女人被賣給你,服事你六年;到第七年要就要任他自由出去。你任他自由的時候不可使他空手而去,要從你羊群,禾場,酒醡之中多多的給他。耶和華你的神怎樣賜福與你,你也要照樣給他。(申一五:12-14)   

  這裏說,要法外施仁。不僅在第七年要解放他出去;“自由誠可貴”,愛心價更高!不可叫他空手而去,要顧及他的需要,窮不如奴。為顧念有“不虞匱乏之自由”,必須給他豐滿的物資供應。因“耶和華你的神怎樣賜福與你,你也要照樣給他。”人都不配蒙恩,得慈愛的神賜福;因此,“你也要照樣”—蒙恩,感恩,施恩,何等美好!

欠債有免

   看見弟兄中有窮乏的人,有義務借予。

 你不可忍着心,揝着手不幫補你窮乏的弟兄... 給他的時候,心裏不可愁煩,因耶和華你的神必在你這一切所行的,並你手所辦的事上,賜福與你。原來那地上的窮人永不斷絕,所以我吩咐你說,總要向地上困苦窮乏的弟兄鬆開手。(申一五:7-11)   

  更要在第七年豁免所欠的債。(申一五:1-11)惟借給外人的,可以追討—向同族窮乏的弟兄,應當鬆手免債。

   弟兄有需要,因窮乏而欠債,借給是弟兄的責任,赦債是像神的慈愛。   

行道有福

   人不能因行律法稱義,這是顯然的事。但不可忘記,行律法可以得福。

   世界的法律中,不規定道德與宗教。但神的律法,首先在於敬畏神,並愛人如己—

 以色列啊,你要聽!耶和華我們的神是獨一的主。你要盡心,盡性,盡力,愛耶和華你的神。要愛人如己。(申六:4,5 利一九:18)

  主耶穌回答律法師的詢問,以此為誡命的總綱和首要。這也是所有聖徒當奉行的。(太一九:19  路一0:27)

   律法,似乎給人難擔的重擔,但使人自由。

 惟有詳細察看那全備使人自由的律法... 實在行出來,就在他所行的事上必然得福。(雅一:25  二:12)   

自由的律法

  聖經的主旨是“自由”。

  耶穌說:“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。”(約八:32)

  美國的常春藤學校,建立在歐洲的啓蒙運動時期,把這話當作口號。標榜VERITAS。不過,他們斷章取義,竟不顧主耶穌所說的話全意:“天父的兒子若叫你們自由,你們就真自由了。”(約八:36) 主所說的真自由,是有不犯罪的自由,不作罪的奴僕。

  耶穌說:“我是道路,真理,生命,若不藉着我,沒有人能到父那裏去。”(一四:6)耶穌自己就是真理;又應許賜下聖靈保惠師:“只等真理的聖靈來了,祂要領你們進入一切的真理。”(一六:13)

   可悲哀的是,今天在那裏喊“自由”的人,是要爲所欲爲,把“自由當作放縱情慾的機會”(加五:13)。

   自由的律法,自應是包括爲所欲爲—不過那是能欲為所當為,不為所不當為的。

   這自由的律法,異於何烈山的律法,“不是寫在石版上,乃是寫在心版上。”(林後三:3)是用神的靈寫的,所以能使人“得以自由”。(三:17)落實來說,必須有主的生命,明白主的真理,行主的道路。

   我們需要正道。這必須由信主,接受耶穌的新生命開始。阿們。

 

乙巳新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