義與利

 

 

  許多年前,有人旅行到日本,看見百貨公司的售貨女郎,身上斜挂着紅緞,上面的大字:“先義後利”。他一眼認出是從中國進口的。可惜,中國出口了後,自己沒有留下。當然,口號並不就代表行動,禮貌的表現也只是貌,並不證明動機;有這樣的觀念,到底是好事。
  世界上有很多事,本來是正當的,逾越了一定的界限,就成為過犯和罪惡。
  顯然的,人類早己離開了簡單的自給自足生活,必須有交易行為,以自己所有的,換取所沒有而想要有的東西。這樣,就產生了商人階級。商人既然以服務換取利潤,難免要得到較高的利潤;由於貪心的驅使,進而求取過度或不當的利潤。因此,“貪財是萬惡之根”(提前六:9),就發生經濟罪行。

商人中間有一個共同的法則,作為他們一切刻薄舉措的主要原則和基礎。他們說:“我可以盡可能以高價出賣我的貨物。”他們以為這是他們的權利。其實這是對貪婪讓步,又是進入地獄的捷徑。究竟這法則的意義是什么呢?即是:“只要我能獲利,滿足我的貪心,我毫不顧及我的鄰舍,即令我對鄰舍一次加給十種損害,那與我有什么相干呢?”你們看這個原則,是不僅無恥的違反基督教的愛,而且違反天理。…基於這一原則的貿易無非是等於搶劫和偷竊他人的財物。

馬丁路德:論貿易與重利盤剝(1524年)

  貪心是一種很難治的病,人要得超越自己所應得的利益。另一方面,人卻想逃避自己的責任。這樣,得越多越好,付出越少越好,少付等於多得,豈不正是自私的表現?
  現代政府為了維持社會福利和共同安全,必須有開支,通常是要有稅收。個人得到了這些利益,就有義務繳稅。因此,聖經告訴我們,必須順服這種制度:“凡人所當得的就給他;當得糧的給他納糧;當得稅的給他上稅。”(羅一三:7)又說,這不僅是為怕刑罰,也是為了良心。想想看,為了維護集體的安全,所有的人同意,各付應分擔的數額;如果有人逃避自己的責任,別人不得不代他多付,這樣,他就是偷許多人的錢。對付偷竊的人,不能不用刑罰,這不僅嚇阻人犯罪,也提醒他的良心,要行公義。
  美國到底是個講誠實品德的國家,把虛謊漏稅當作是嚴重的事。近兩屆的政府,內閣部長提名人,被查出雇非法佣人,而沒有報繳稅款和社會保障金,各人知恥而退,其後的政治前途也因而黯淡。
  非法居留的工人,是黑暗的事,所有稱為“打黑工”,沒有法律保障可言,所以被剝削廉售勞力,只能接受現金;既然不敢留下證據,也就沒有繳納社會保障金。這不僅是個人的損失,老時生活沒有保障,但仍然需要社會照顧,這就是增加了社會負擔。因此,規避這項稅,是不誠實,也是偷盜。聖經說基督徒是“光明的子女”(弗五:8),不應該作任何黑暗的事,所以不可打黑工;至於雇主的違法,更是不可原諒的。
  私人或家庭雇佣“黑工”,從自己袋中拿出錢來付工資。如果是商店,算作營業開支,該如何記帳呢?通常是謊話要用更多的謊話遮蓋;一罪牽連另一罪。店主會弄個手法,多收少報,改造現金收入,用來付黑工資;跟着來的問題是,營業收入中,含有售賣稅(Sales Tax),那是商人代徵的政府稅款。結果,雇工和雇主共同逃避所得稅;在此之外,雇主還偷取了向顧客收取的代徵稅款:那不是偷什么領袖的錢,而是偷了全民的錢。聖經說:“不可偷盜!”(出二:15;申五:19)逃避所得稅,需要補繳,加上所欠的利息和罰款;偷取稅款是刑事犯,必須判徒刑坐監獄。
  如果犯這樣罪的信徒,要向神認罪,還必須對付罪,絕不能說,神赦免了就無事。如果數額小,可以把應賠的錢,開張支票,投入各地郵政總局的“良心基金”箱內;如果數額大,應該以支票,或金融機構的本票或匯票,寄州稅局或國稅局。這樣,所犯的罪才算清楚了。至於貪污的罪行,常是超過一般數額,造成損失既大,該像撒該得救信主後一樣,在聖靈的光中,特別認真對付。(參路一九:1-10)
  貪心不足,是偷盜濫取的根源。華人知道“貪近盜”。在聖經中,神更告訴我們,偷盜,假見證,同貪心是連在一起的罪(出二:15-17)。違犯誡命,總不會止於一條。敗壞的人,如何能脫離罪的網羅呢?
  惟有仰望我們的主救主耶穌基督,信靠祂在十字架流血贖罪的恩典,才可以得潔淨,作神聖潔蒙愛的兒女,在人前有光明的見證。這樣,先因信主而稱義,才可以辨明什么是當得的利,就符合“先義後利”得原則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