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聖經與政治

 

  我們常會聽到有人說:“美國憲法規定,政治必須與教會分開。”如果你問他是在哪裏這樣說,所得的答案可能叫你啼笑皆非。原因是憲法中並沒有這樣說。憲法修正案第一條有關宗教的部分說:“國會不可立法設立宗教,或禁止宗教性的活動。”如此而已。但有人卻渲染成甚麼“政教分離的牆”,只是既沒有說到甚麼“牆”,也沒提到“政府”或“教會”的字樣,簡直相去太遠了。

  The Amendment of Constitution Article I:

"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,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;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, or of the press;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,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. "

一句話,這是說:“宗教信仰自由。”如果有人偏愛甚麼牆的比喻,那道“牆”只在外面有字,寫的是:“政府禁入”。如此而已。哪有甚麼文章好作的?何況下面還說到:政府不能干涉言論,出版之自由,集會,訴願之自由等,都是限制政府的行動,哪有甚麼“牆”可言?只要是粗通文字的人,都可以看出,第一至十條憲法修正案,也就是所謂“人權典章”,是在保護人民的權利,圍堵政府擴權侵犯人民的牆。只別有用心的人,才大作文章,濫用來反對基督教。
  近代流行的思潮是民主。中國人許多年來在喊“科學”與“民主”,好像找到了治百病的靈藥。在此且不講科學,只思想我們該不該把民主當作一個很高的理想,或是品德。

  甚麼是民主政治

  民主不是甚麼新發明,是已經存在了幾千年的老東西。希臘城邦的民主,或以色列的民主,都在君主制度之前。政治史上把君主政治,貴族政治,民主政治,當作是循環的現象,而且說不上哪個好,哪個壞。民主只是說由群眾決定的政體,很近於亂民政治,當然更說不上民主是文明進步的表現。十八世紀末,法國大革命的悲慘流血經驗,可以作為代表。

  哪一種民主

  其實古代式的民主,只用於小城邦,和市鎮投票差不多。現代民主雖然沿用從前的語詞,如:Candidate的意思,是穿白衣的人;但現代民主在基本觀念和運作上,卻不相同。現代民主是制衡的民主,以憲法為根據,常以美國為代表。實際說來,是以基督教和聖經信仰為根基的民主政治,因為對人性的敗壞有認識,所以避免權力集中,政府建立在互相監督制衡上面。

  神的典章和智慧

  在進入應許之地以前,神藉祂的僕人摩西曉諭以色列人:

“我照著耶和華我神所吩咐的,將律例典章教訓你們,使你們在所要進去得為業的地上遵行。所以你們要謹守遵行,這就是你們在萬民眼前的智慧聰明。他們聽見這一切律例,必說:‘這大國的人真是有智慧有聰明!’哪一大國的人有神與他們相近,像耶和華我們的神,在我們求告祂的時候與我們相近呢?”(申四:5-7)

  聖經告訴我們,當以色列人違背神的時候,就遇到失敗艱難,是神管教他們,要他們悔改。今天的美國,有最進步的科技,卻缺乏屬靈的智慧,背離神,如果今天你問一般的人,他們都感覺有物質的享受,而沒有屬靈的喜樂。這就是背離神的愚昧結果。

  聖經與外交

  實際上,政治與宗教的分開,只是一個無誠意的口號,不想,也不能實施。所謂世界上最大的民主國家印度,如果你駕車撞死個“聖牛”,情況會是如何?在回教國家,誰能倡議廢除宗教法?連在以色列,也很少實行政教分離的可能。
  美國與以色列的關係,一向最為友好,傳統的予以無條件支持。這是基於前千禧年派對聖經解釋的觀點,以為以色列有特殊的選民地位。不過,這種觀點,已經作了相當的調整,是受到非千禧年觀點影響的結果。非千禧年觀點,以為教會是真以色列人,是亞伯拉罕信心的後裔;因此,現在的以色列國,並沒有特殊地位(保守的猶太教也不承認以色列政府,他們盼望彌賽亞國)。而且在巴勒斯坦人中,基督徒人口比例,也遠高於以色列,他們對基督徒也較友好;而以色列政府,迫害巴勒斯坦人,歧視基督徒,在倫理和人權方面,也該予以考量。何況即是在舊約時代,以色列人既然容許原住民共存,神也禁止他們後來的迫害;掃羅殺基遍人惹神忿怒,即是一例。 (撒下二一:1-14) 基於對聖經的認識不同,使政府的外交政策重作衡量。

  教會的使命

  復活的主耶穌,吩咐門徒:

“你們要去,使萬民作我的門徒,奉父子聖靈的名,給他們施洗;凡我所吩咐你們的,都教訓他們遵守,我就常與你們同在,直到世界的末了。”(太二八:19,20)

  主給門徒的大使命,是傳揚福音的使命,使萬民歸主;還有文化的使命,把主所吩咐的教導人,道化世界,把主的教訓教導門徒遵守。(徒二:42)
  聖經告訴我們說:“世人都犯了罪,虧缺了神的榮耀。”(羅三:23)可見人犯罪的情形是一樣的,並沒有差別;又說:“神愛世人,甚至將祂的獨生子賜給他們,叫一切信祂的,不至滅亡,反得永生。”(約三:16)神對人的恩典也是一樣的,不論甚麼種族,甚麼地位,在主內都歸於一體。因此,惟有聖經的教導,可以作為民主政治的基礎,給人民真正的幸福。

 

 

聖經與國際政治

 

  二十世紀下一半,國際注目的焦點,常是在巴勒斯坦那個小地區。那裏出石油,那裏常鬧事,更因為那裏許多事件的發展,被認為跟聖經有關係。儘管大家都同意,宗教該與政治分開,還是會發現,雖然少有人主張極端宗教統治的制度,但個人的觀點和政府的政策,原來都深受釋經的影響。
  在十九世紀,達秘(John Nelson Darby)倡導的英國近代弟兄會,在教會體制上的主張,只獲得有限度的成功,仿佛是形成了一個沒有宗派的宗派;但其對於預言和國度的解釋,卻更普遍的被接受,包括英國國教會(聖公會) 在內。
  歷代教會的觀點,認為地上只有一個蒙福的教會,所以努力使人悔改歸正,甚至脅迫殘害猶太人。但達秘的時代主義信仰系統(Dispensationalism), 則認為聖經中的猶太人,是舊約的教會(召會), 基督徒是新約的召會;猶太人有地上的應許,基督徒有屬天的應許。因此,基督徒應該善待猶太人。
  1917年十一月二日,英國發表“貝福宣言”(The Balfour Declaration)確立了英國的政策, 支持猶太人在巴勒斯坦居住,復國乍現曙光。 1948年五月十四日,以色列正式成立,是時代主義預言應驗的最高峰。不過,猶太教極端正統信仰的人,拒絕承認那是“復國”,也不支持現在的政府,他們盼望神建立的彌賽亞國度實現。
  以色列建國後,隨著來的是與阿拉伯鄰國間的戰爭,和國內巴勒斯坦人的問題。在與鄰國的衝突中,美國一向支持以色列;但在同巴勒斯坦人的爭執上,立場就不那麼容易了:除了人權上的考慮以外,以色列的猶太教人,傳統的反對基督徒,而巴勒斯坦人當中,卻有遠較多數的基督徒人口,這就面臨何去何從的選擇。
  同時,以色列人宣稱他們的“應許之地”,也是巴勒斯坦人定居許多年代的故鄉。當約書亞那一代的以色列人,進入迦南地的時候,並沒有照神的命令逐出所有的原住民,而與他們混雜;神說:“我必不將他們從你們面前趕出;他們必作你們肋下的荊棘,他們的神必作你們的網羅。”(士二:3)以色列人也曾與基遍人立過約,容許他們共存(書九:19-27)。以後,到掃羅王的時候,違約殺他們,反受神的責罰(撒下二一:1-6)。因為神是仁慈信實的神。
  把聖經信仰用於政治,是正確的原則;只是在解釋聖經原則的時候,必須兼顧,必須謹慎。

 

 

用錢學

 

  美名勝過大財(箴二二:1)

  附近有一個新社區,居民公約規定,各家不准栽種果樹。原因是果樹到結果子的時候,滿樹果熟,一家吃不完,也懶得去採摘,落得滿地,招來蟲蟻蠅鼠,影響社區衛生。這個道理不難看得出來。當然,那也是個富有的社區。
  積聚財富,也有同樣的問題。這個道理,很少人看得出。因此,也就沒有人制定社區公約,禁止人積聚錢財,以至錢臭遍地。
  
  一個年輕的蘇格蘭移民,在紐約第五街,看到當時美國最富有的人范得璧(Cornelius Vanderbilt,1794-1877)街上經過。
他竟鄙夷的說:“我絕對不願意以他的千萬鉅富,換我對莎士比亞的知識。”
  說這話的人,不過是初出茅廬,世人還沒有看到他有甚麼成就。他名叫卡內基(Andrew Carnegie,1835-1919)。 而范得璧卻是第一個積聚到一億美元的富翁,可能也是當時世界上錢最多的人。
  這不僅是布衣傲王侯的氣概,也表現其正確的價值標準。
  錢財雖然積得多,但卻不能換得喜樂。老范不關心慈善事業,只想到自己。他迷信巫術,儘量想法子延遲死亡的約會,終於還是到了最後的呼吸。所積聚的財物,在離開世界時,全不能帶走。范得璧也難以例外。
  不能帶走還不要緊,卻留下了問題: 1877年一月四日老人家崩逝了,不到一百天,兩個兒子八個女兒,就打起盛大的遺產官司來,弄得臭名遠揚。
  卡內基十二歲到美國,作紡紗童工,所受教育不多。但他努力自己讀書,尊敬並結交學者,尤喜讀詩。 到1901年,他六十五歲,他的鋼鐵公司產量,佔全國鋼鐵生產總額四分之一以上。卡內基賣出了所有股權,淨得三億美元,當時是空前的數額。經手的銀行家摩根頌揚說:“卡內基先生,恭喜您成為世界上最富的人!”
  這“最富的人”也有他的難處,就是怎樣用那麼多的錢。他後半輩子,花好多時間用他的錢,作慈善事業,捐助建立圖書館,興辦教育,獎勵學術,贈款給學者,寫出許多支票,還用不到一半。卡內基問私人秘書:“告訴我,我用出去多少錢了?”
  回答是:“324,657,399美元。”
  “天啊,我哪來的這多錢!”
  但不在於他擁有多少錢財,而在於他所給出的數額。寫支票成了大麻煩,最有效的用錢方法,是成立幾個基金會,以造福人群,這才解決了問題。
  卡內基不是以財富著名,而是以善用財富著名;不僅再當時,到現在仍然如此。
  在他逝世之後,遺囑執行人清理遺物,發現有一張紙,是卡內基五十年前寫的:

三十三歲,年收入五萬美元!兩年後,我將整理我的事業,確保維持每年收入五萬。我不要賺更多-- 我不圖增積財富,要將所餘的作福利人群之用。永遠放下事業,只為別人。…
人必定有個偶像--積聚錢財是最惡劣的偶像-- 再沒有別的偶像比崇拜錢財更卑賤的。…

  他還寫著,準備在三十五歲退休,以其餘生結交文人,向他們請教,多有系統的讀書;從事公益事業,特別著重教育,並幫助貧困的人。
  從卡內基的生平來看,他顯然沒有完全作到早年的志願。不過,他以貪積為恥,以用錢為樂,顧念別人,使他與同時的人不同。他的內心,有一種高潔的趨向,幾乎可以潔化錢財。
  可惜,世上有很多人學弄錢,卻不著意學用錢,甚至不知學用錢,或全未想到有了錢還要用。
  聖經說:“你豈要定睛在虛無的錢財上嗎?”(箴二三:5)
不愛財的方法,是先不要“看財”。如果常定睛看財,越看越愛看,就把心給錢財奪去,正像貪淫一樣。要“仰望為我們信心創始成終的耶穌”(來一二:2)。
  聖經說:“存心不可貪愛錢財,要以自己所有的為足;因為主曾說:‘我總不撇下你,也不丟棄你’。”(來一三:5)
  錢財是無定的,靠不住的。主是可靠的,祂不會改變,也不丟棄你。認識主,信靠主的表現,就是不貪愛錢財。
  卡內基對錢財的心態,可能著根於蘇格蘭復興的基督教信仰,幾乎是清教徒理念的實踐,不可與范得璧同日而語。

 

 

義與利

 

  許多年前,有人旅行到日本,看見百貨公司的售貨女郎,身上斜挂著紅緞,上面的大字:“先義後利”。他一眼認出是從中國進口的。可惜,中國出口了後,自己沒有留下。當然,口號並不就代表行動,禮貌的表現也只是貌,並不證明動機;有這樣的觀念,到底是好事。
  世界上有很多事,本來是正當的,逾越了一定的界限,就成為過犯和罪惡。
  顯然的,人類早己離開了簡單的自給自足生活,必須有交易行為,以自己所有的,換取所沒有而想要有的東西。這樣,就產生了商人階級。商人既然以服務換取利潤,難免要得到較高的利潤;由於貪心的驅使,進而求取過度或不當的利潤。因此,“貪財是萬惡之根”(提前六:9),就發生經濟罪行。

商人中間有一個共同的法則,作為他們一切刻薄舉措的主要原則和基礎。他們說:“我可以盡可能以高價出賣我的貨物。”他們以為這是他們的權利。其實這是對貪婪讓步,又是進入地獄的捷徑。究竟這法則的意義是甚麼呢?即是:“只要我能獲利,滿足我的貪心,我毫不顧及我的鄰舍,即令我對鄰舍一次加給十種損害,那與我有甚麼相干呢?”你們看這個原則,是不僅無恥的違反基督教的愛,而且違反天理。…基於這一原則的貿易無非是等於搶劫和偷竊他人的財物。

馬丁路德:論貿易與重利盤剝(1524年)

  貪心是一種很難治的病,人要得超越自己所應得的利益。另一方面,人卻想逃避自己的責任。這樣,得越多越好,付出越少越好,少付等於多得,豈不正是自私的表現?
  現代政府為了維持社會福利和共同安全,必須有開支,通常是要有稅收。個人得到了這些利益,就有義務繳稅。因此,聖經告訴我們,必須順服這種制度:“凡人所當得的就給他;當得糧的給他納糧;當得稅的給他上稅。”(羅一三:7)又說,這不僅是為怕刑罰,也是為了良心。想想看,為了維護集體的安全,所有的人同意,各付應分擔的數額;如果有人逃避自己的責任,別人不得不代他多付,這樣,他就是偷許多人的錢。對付偷竊的人,不能不用刑罰,這不僅嚇阻人犯罪,也提醒他的良心,要行公義。
  美國到底是個講誠實品德的國家,把虛謊漏稅當作是嚴重的事。近兩屆的政府,內閣部長提名人,被查出雇非法佣人,而沒有報繳稅款和社會保障金,各人知恥而退,其後的政治前途也因而黯淡。
  非法居留的工人,是黑暗的事,所有稱為“打黑工”,沒有法律保障可言,所以被剝削廉售勞力,只能接受現金;既然不敢留下證據,也就沒有繳納社會保障金。這不僅是個人的損失,老時生活沒有保障,但仍然需要社會照顧,這就是增加了社會負擔。因此,規避這項稅,是不誠實,也是偷盜。聖經說基督徒是“光明的子女”(弗五:8),不應該作任何黑暗的事,所以不可打黑工;至於雇主的違法,更是不可原諒的。
  私人或家庭雇佣“黑工”,從自己袋中拿出錢來付工資。如果是商店,算作營業開支,該如何記帳呢?通常是謊話要用更多的謊話遮蓋;一罪牽連另一罪。店主會弄個手法,多收少報,改造現金收入,用來付黑工資;跟著來的問題是,營業收入中,含有售賣稅(Sales Tax),那是商人代徵的政府稅款。結果,雇工和雇主共同逃避所得稅;在此之外,雇主還偷取了向顧客收取的代徵稅款:那不是偷甚麼領袖的錢,而是偷了全民的錢。 聖經說:“不可偷盜!”(出二○:15 申五:19) 逃避所得稅,需要補繳,加上所欠的利息和罰款;偷取稅款是刑事犯,必須判徒刑坐監獄。
  如果犯這樣罪的信徒,要向神認罪,還必須對付罪,絕不能說,神赦免了就無事。如果數額小,可以把應賠的錢,開張支票,投入各地郵政總局的“良心基金”箱內;如果數額大,應該以支票,或金融機構的本票或匯票,寄州稅局或國稅局。這樣,所犯的罪才算清楚了。至於貪污的罪行,常是超過一般數額,造成損失既大,該像撒該得救信主後一樣,在聖靈的光中,特別認真對付。(參路一九:1-10)
  貪心不足,是偷盜濫取的根源。華人知道“貪近盜”。在聖經中,神更告訴我們,偷盜,假見證,同貪心是連在一起的罪(出二○:15-17)。違犯誡命,總不會止於一條。敗壞的人,如何能脫離罪的網羅呢?
  惟有仰望我們的主救主耶穌基督,信靠祂在十字架流血贖罪的恩典,才可以得潔淨,作神聖潔蒙愛的兒女,在人前有光明的見證。這樣,先因信主而稱義,才可以辨明甚麼是當得的利,就符合“先義後利”得原則了。

 

-- www.AboutBible.net -- .于中旻 著 by JAMES C M YU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