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聖經與文宣 >> 附錄一:標點引注規例芻議

附錄一:

標點引注規例芻議

 

  從前有一個小朋友,在讀路得記的時候,讀得格外悽婉動人。當他讀到拿俄米流落摩押地寡居挨苦的時候,讀道:“瑪倫和基連二人也死了,剩下拿俄,米沒有,丈夫也沒有…”(原為“…剩下拿俄米,沒有丈夫,也沒有兒子。”見得一:5)
  近來讀到一篇妙文,記載有位牧師,對“馬大伺候拉撒路”大加發揮。原來是“有人在那裏給耶穌豫備筵席。馬大伺候,拉撒路也在那同耶穌坐席的人中。”(約一二:2)想不到此公異想天開,說是拉撒路復活之後,體弱需進補云云。因為他讀錯了標點,卻堅持獨出心裁,加以曲解;這不是借題發揮,而是霸題發揮了。
  還記得大清時代,有位學台,在考試的時候,出了幾個怪題,叫考生作八股文,結果被免官。其中一個破題是“王速出令反”(見孟子“梁惠王”:“王速出令,反其旄倪。”)斷句讀來,意義完全不同。
  還有一個留客與逐客的問題,要看如何加標點而定。有個淫雨天,客人久住不去,主人臉色跟天空的陰雲一樣沒有陽光。就在壁上寫了兩句:“下雨天留客天留我不留”。客人不是臉皮厚,就是有行不得也的苦衷,也可能二者兼而有之;在原句加上標點:“下雨天,留客天,留我不留?”這就叫主人為難了。
  更有一個標點關於析產糾紛的故事。有個古稀老翁,續絃少婦,竟生個兒子。以後在病危將死時,恐怕女婿爭產,欺凌孤寡,留下遺囑,寫道:“七十老翁生兒人言非己子也家產盡與女婿外人不得干涉”。女婿看了,以為是六言四句,簡直大為滿意;但遺孀率孤兒稟官,官府竟另有讀法:“七十老翁生兒,人言非,己子也。家產盡與。女婿外人,不得干涉。”這樣一來,財產斷歸孤兒寡婦,女婿不免失望。在我看來,標點息析產之爭,總不如以驗血解決,比較合理。不過這只是故事。
  這就可見標點符號的重要了。

  作為基督徒讀者或編者,對於教會出版物使用標點及標注經文的方式,雜亂而無定規,常感到不方便,有時且很為煩心。我常常想,如果大家能同意,使用統一的方法,該是一件與人方便自己方便的事。這只是個建議,沒有法律的約束力;但願大家考慮採納,的確可使人有好的觀感,雖然這是只關於形式的問題。

一.加注引用經文的方式:

  1. 在每句或每段經文之後加注出處。這是時下一般教會出版物中通用的方式。
  2. 在引文之後加(注),順序編號,如(注一)(注二)等;而在每該頁之末,與(注)之號數相應,依次說明出處,稱為腳注。也可在每章每卷之末加注,或全書之末,分章分卷依次加注,稱為尾注。

二.經文的全稱或簡稱:

  1. 在文首或書之首頁冠用經文時,經文出處宜用全稱及章節。例:詩篇第一百十九篇一百○九至一百十二節。或109至112節(於橫排時用)。
   如果是特別標出之引文,不夾於文中,不會有混亂不清的問題存在,引文之首末不必用引號「」或“”;只在文內之直接引述語加引號即可。
   聖經卷名全稱不必包括作者,也不必說明“聖經”或“新約”“舊約”。例:保羅達羅馬人書,只作:羅馬書。各卷名可參聖經前目錄以為標準(採和合本譯名)。章數加“第”字,作:第一章。節數不必加“第”字,只作:15節等。
  2. 在文中句或段後分別加注出處時,使用簡稱。須依聖經卷首目錄公用簡稱為準,因為已經通行,不可自造簡稱,如:“米”,“哥前”,或“各”之類;應用:耶,林前,雅。亦勿用半簡稱,如:“馬太”,“羅馬”;應用:太,羅。
  3. 在文末,章末,或書末加注時,某卷書第一次出現時用全稱,章節亦同;第二次及以後,則用簡稱。
  全稱使用例:

以賽亞書第五十三章10節(或“十節”,以用阿拉伯數字為原則。)
馬太福音第二十八章20節
不要用“五十三章第十節”,也不要用“第二八章”或 “廿八章”等。

  簡稱使用例:

耶一○:23 賽四八:17 林前一三:13 約二一:17
(不要用“十”“十三”之類,因為我們同時用:“四八”“一一九”,而不是“四十八”或“一百十九”;不要用“廿” “卅”;因為“廿”“卅”已不常用,“五十”以上更無此類字了,故以保持統一為是。)在引用二處以上經文時,每段經文出處注明後空一字,再繼續注第二第三…處,不加標點。
如引文為全章,簡稱則作
詩二三: 耶一: 賽五三:
不要省略此“:”,因為是國際通用的,而且可免誤意。

  在從前,西文書刊中對經節的標注法,也和現今的中文書刊一樣,章節用不同的字體。例:詩篇第三十四篇八節,作 Ps. xxxiv:8;馬太福音第二十八章二十節,作Matt. xxvii: 20。現在則比較通用Ps. 34:8,及Mt. 28:20。也許,在中文全用橫排時,也可改成章節都用阿拉伯數字。

三.引用經文的體例:

  1. 較短之引文:連插於正文內時,引文前後加引號「」。
   橫排時用“”。
  2. 長篇之引文:另起一段;每行首低四字,每行尾縮起二字;
   行間距離較緊密。這樣的排法,比較清晰醒目。
   如果引文長過五行,可依此例排。但為了特別引起注意,
   二行亦可採此排法。
   長段引文分排時,首末不再重複使用引號「」。

四.引用經文及標點:

  1. 如引用整句或全段經文時,末後的標點放在引號「」或“”內。注明經文出處後,()以外不再加標點。例:

“太初有道,道與上帝同在,道就是上帝。”(約一:1)

  2. 如引用破句或片語時,標點符號在引號“”及()之後。
   但遇問號或驚歎號時,則在引號。“”之後,及()之前。例:

因為主愛了我們,我們可以“仗著十字架”(西二:15)向律法誇勝,而且可以在凡事上“得勝有餘”(羅八:37)。
蒙恩得救的人,從心底呼喊:“深哉,上帝豐富的智慧和知識”!(羅一一:33)

  3. 在引用的經文中加注原文沒有的字,說明含義不清楚的
   字,使之顯明,或增加另譯的意思,用〔〕,不是()。例:

“上帝愛世人,甚至將祂的獨生子〔耶穌基督〕賜給他們,叫一切信祂的,不至滅,反得永生。”(約三:16)

五.引用其他書籍刊物:

  1. 書名標識:在一般英文出版物的規例,如全文用羅馬體 (Roman)排,書名則用斜體(Italic),外來語文如拉丁,希臘文等,亦同;反之,如正文用斜體,則書名或外來語則用羅馬體。在打字或手寫原稿中,改變字體的標識是字下加橫線。我認為中文出版物也可以改進,仿用此變更字體的識別方法,即:正文用宋體,書名用楷體;或正文楷體,書名宋體,中文書刊從前通用在字右旁或左旁行間加標曲線,已因排印困難淘汰。至於現今書刊中通用在書名前後加《》,形相似乎不大雅觀,不如用變更字體的標識方式。
  2.引自專書例:
   章力生:救世之道。香港,晨星書屋,1968。102頁。
   引自譯著例:
   滕近輝譯:飲於能力之源(A. W. Tozer等著)。香港,
   宣道書局,1974。57頁。
   引自編著例:
   羅香林:“中文聖經的文風與其譯筆”,見劉翼凌編,
   譯經論叢。Berkeley,福音文宣社,1979。15-17頁。
   引自期刊例:
   龔天民:“佛教傳入後如何在中國立腳”,香港,
   生命雜誌,1980,八月。6-10頁。
   引自講道或談話例:
   宋尚節:新生活。上海,中華基督教退修會,1938,二月。
   以上各項注明次序為:人,題,地,時。

六.特別說明:

  聖經或各卷名,在美英各國通行一項辦法,即使非基督徒刊物,對經典名稱亦不用變更字體,不加標識,即依正文同樣字體排列,這樣作是表示非出於人的著作,特表崇敬分別。在中文書刊中,最少在基督教圈子裏,我認為應該採用這種辦法,不要用變更字體,更不要用《》。這就如在和合本聖經中,天堂不加雙線地名號,耶穌不用單線人名號,自然聖經也依例不用書名號。不信的人尚且尊敬聖經,聖徒自然不應該反而例外。
  雙重或三重引號的使用例:
  “所以你要告訴以色列家說:‘“主耶和華如此說:“回頭吧!離開你們的偶像,轉臉莫從你們一切可憎的事”。’”(結一四:6)這是說,末後句點要放在雙重引號的中間:“‘’。”
  以上各例大部份參考M. L. A. Hand Book, (Modern Language Association)多數大學裏,採用為寫論文的體裁標準;很多雜誌及出版商,也要求作者採用,免得編者一一從事修改統一。但這不是一致的規定,也有的刊物用別的體例,不過大同小異,只要作者在使用時前後一致,就可以了。現在信徒多數兼通洋文,為了使大家在觀感上容易適應,並印刷的便利,儘量求相近或統一為是。

 

-- www.AboutBible.net -- .于中旻 著 by JAMES C M YU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