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聖經與文宣 >> 士師記:文宣與示現

文宣與示現


  有人說:“文章千言,不如圖畫一幅。”一幅圖畫把要傳達的信息,具體的呈現在讀者的面前,使人可以一目了然。例如:戈耶(Francisco Goya,1746-1828),描繪出法軍集體槍殺西班牙人民的暴行;銳布蘭(Rembrandt Harmenszoon van Rijn,1606-1669)的老婦像,刻劃出母性和年齡的痕跡,都能激起人的情感。另外,還可以實物示現,講釋抽象的理論;或以圖表,說明情勢的變化,都可收到加深印象的效果。
  圖畫,是把特定的景物,加以剪裁,放在一定的範圍裏,使人可以瞭解。我們從來沒有人見過“宇宙”“大好江山”之類的整貌;但藉著圖畫,可以深入觀察,建立概約的形象。其實,文章也可用特寫,剪影,深入的描寫,使人感到“詩中有畫”,比一句不著邊際的概括斷語有意義得多。
比如說,“神愛世人”是聖經的話,但只是一個概念;聖經更告訴我們神是怎樣的“愛”:如同母鷹愛雛鷹,母親愛所乳養的孩子,丈夫愛妻子,慈父愛浪子,母雞護小雞,牧人愛羊群;主耶穌是天父的獨生愛子降世,表明神的愛,祂醫病趕鬼,愛被魔鬼壓制的人,釋放他們,祂為背道的世代哀哭,使飢餓的群眾吃飽;最後,為救贖世人的罪,被釘死在十字架上,捨命流血,並且復活,賜下聖靈住在信而得救的人心內。祂不撇下我們為孤兒,還要再來接我們,與祂同享永遠榮耀。“世人”是古往今來所有的人,超過任何人可以認知的範圍;但是我們可以具體的見證,神如何的愛你,愛他,愛我。藉著這些例證採樣,我們了解“神愛世人”的意義了。
  士師記就是用這採樣的原則,以短短篇幅,記載了以色列四百多年的早期歷史,為要顯示一個斷語:“那時以色列中沒有王,各人任意而行。”(士二一:25)士師記的前十六章,是縱貫的史紀,記載以色列的民族英雄事蹟;從第十七至二十一章,則是橫斷面的記錄,顯示其如何“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”的實情,可見一斑。

    宗教景況

  以色列人進入迦南地後,有的隨從了迦南的風俗,被同化而拜偶像,有的末隨從迦南風俗的,卻也不是完全信仰啟示的宗教,敬拜耶和華,而是隨從自己的意思,創立了“土產”的宗教。米迦的宗教經驗,就是個這樣的例子。
  這宗教的產生,是由於罪咎的感覺。以法蓮山地的米迦,偷竊了母親一千一百舍客勒銀子,這可能是寡母畢生的積蓄。她發現失竊了,別無他法洩忿,因此咒詛。作兒子不是因為倫理上良知發現,也不是同情母親,卻是在咒詛下歉咎難安,終於去見母親說:“看哪!這銀子在我這裏,是我拿去了。”他很有機巧的避免了使用“偷”字,也許他沒有那個觀念,只是要免致咒詛。作母親的轉過來說:“我兒啊!願耶和華賜福與你。”(參士一七:1-7)不必認罪,輕易的得了母親的祝福。
  罪咎與懼怕是土產宗教的根,加上了銀子的支持,使它迅速發長起來。作母親的分出銀子來“為你獻給耶和華”──真神的名用上了,封混雜了假的偶像,有了神堂,神像,神器,“分派他一個兒子作祭司”;三代同工,儼然把宗教作了家庭企業!
  還要錦上添花呢!有個猶大族的利未人,出身名門正派,可能是摩西的玄孫,來頭可真不小!(參士一八:30)遊蕩來到米迦家門,“要找個可住的地方”。雙方條件談得好,講明年薪十舍客勒銀子,是值一個奴僕或婢女身價的三分之一(參出二一:32),可算很不錯了,大約幹上三年,可以換得個老婆!(參利二七:4)外加一套衣服,還有得飯吃。只是他們的關係有些複雜:雇主本來是說:“我以你為父為祭司”的;到情願與他同住時,米迦“看這少年人如自己的兒子一樣。米迦分派這少年的利未人作祭司。…”(士一七:7-13)米迦自己作老闆,作教皇了。祭司,各樣條件俱備了,只等憑此換得耶和華的賜福。何等的一番事業!
  這一番造作,是用極經濟的筆法旁述,好像是極力忍住笑破口胡盧,像騎士吉詞德中冊封“騎士”那一幕劇一樣(Don Quixote, ch.3)。這又叫人從心底歎息:這成甚麼宗教?誡命哪裏去了?(希望這不是今天教會的現狀)

    社會現象

  那是一個從遊牧社會,過渡到定居農耕社會的階段。但人“越過原得的地界”(參書一九:7),他們唯力是視,相信憑武力可以得勝,不必靠神應許。他們窺探拉億地,回來報告說:“見那地甚好。你們為何靜坐不動呢?要急速前往得那地為業,不可遲延。你們到了那裏,必看見安居無慮的民,地也寬闊;神已將那地交在你們手中,那地百物俱全,一無所缺。”(士一八:9-10)他們的理論很簡單,不難明白:地方好,人易於對付,可以討得便宜,就是神的引導!
  這理論對我們不會陌生吧?這多麼像今天的社會情形!有利可圖就好(Expediency & Exploitation)。不但他們掠奪人口土地,還會搶劫祭司及神像。請看他們對追趕的米迦一帶人怎樣說話:“你不要我們聽見你的聲音,恐怕有性暴的人攻擊你,以致你和你的全家盡都喪命!”說完了,他們還是走他們的路。這聲口,這舉動,頗像小說中的江湖好漢,但實在不大像是神的子民。
  至於那亦父亦子的祭司呢?現在,亦不父,亦不子了,好快哪!他聽全但支派的人要擁立他“為父為祭司”,顯然是人眾財多的好位置,那有推辭不去之理!於是,顧不得信義,背棄了契約,“心裏喜悅,便拿著以弗得,和家中的神像,並雕刻的像,進入他們中間。”他帶捲一切道具行頭,撇下了米迦一家,入夥去也。(士一八:19-20)真箇是見機而作,以強為勝。
  於是,他們來到拉億,“見安居無慮的民,就用刀殺了那民,又放火燒了那城。…又在那裏修城居住,照著他們始祖以色列之子但的名字,給那城起名叫但。”(士一八:27-31)以色列的十二支派中,沒有別的支派用祖先的名字,稱他們的城;只有但支派,為他們的祖先留了名,可算是光宗耀祖,原來卻有這麼一段光榮歷史!士師記沒有加以判斷,沒有直接評論他們行事的道德價值。但說到這是沒有王的情形。從這樣客觀的報導,讀者可以看見一個社會的縮影,表現出:唯利是圖,唯力是視。他們該不會是受“社會進化論”的影響吧!

    道德表現

  人民的道德標準,是與宗教信仰有密切關係的。因為真正的信仰,必表現於行動;道德規範,就是信仰的具體說明。原該專心事奉耶和華的利未人,竟公然娶了妾,不能作信仰的表率,反作了敗德的榜樣。丈夫可以有“兼愛”,難怪妾也有外遇;道德的腐壞,常是由社會的領導階層開始,而且是由最基層的家庭組織開始解體。奇怪的是,妾行淫離開丈夫,回到了父家,作父親的收容了她,並不責怪;丈夫在戴了綠頭巾之後,妾沒有表示悔改,作丈夫的反而曲尊卑躬,降身去迎接,去說好話;女子恬不知恥,“就引丈夫進入父家”;作岳父的似乎不著心於家門蒙羞,不顧及齊家之道,靦顏迎接前女婿,歡歡喜喜。在這一連串的事件中,那有一件值得歡喜的事?但他們卻歡喜起來。(參士一九:1-9)
  看來那個時代,講“罪”是不時髦的,是不受歡迎的。這群人行為那麼乖張,那麼怪異!在他們看來是常理,但在我們看起來大有悖常理;好像是一群“病人”,讀來頗使人感覺不是味道,不免Sick at heart!
  聖經裏面不多諷刺文體(Satire),但這裏似乎就有一個現成的實例。Satire是用表面上詞字定義是好的,但實在含義是相反的,這只有從連接文義和題旨趨向看得出來;所以要特別留意“偉大”等類的字詞。如果算不得偉大而稱“偉大”,應該悲哀的反而歡喜,都是可注意的徵兆。前面我們已隱約看出,這一夥子人的價值觀念好像有些不妥;接著,就看到那挈妾北返的利未人,一副“我比你聖潔”的假清高姿態來。一個看來不重要的片語,卻是關鍵句:“耶布斯就是耶路撒冷”,好像暗示反正是那麼回事兒。那利未人對宿住問題,像是很注重“分別為聖”的教條派,他輕易而堅定的拒絕僕人日落就宿的建議,道貌岸然的說道:“我們不可進不是以色列人住的外邦城,不如過到基比亞去。”(士一九:10-12)接下去,我們就看到他們在那裏所遇到的事。原來這般號稱選民的竟是那麼可怕!外邦人又待怎的?最多也不過如此。這是用“高調”顯明出其“下品”來。
  到了基比亞。首先遇到的是“無人接他們進家住宿。”(士一九:15)倒是從以法蓮山地來的同鄉人,雖也是在異鄉作客,卻接待他們。接著,城中的匪徒糾集,要姦污那利未人;還是老房主出面勸請他們,願意貢獻他自己的女兒及利未人的妾,任憑他們玷辱;最後,他們終夜輪姦利未人的妾,以致身死(參士一九:16-28)。那利未人也真不含糊,用宰牛獻祭的刀,把妾的屍身切成十二塊,使人拿著傳送遍以色列的四境(士一九:29)。這種兇蠻殘暴的行徑,也夠使人不寒而慄。如果說,對於基比亞的惡行,該興義師懲罪,以伐不義,我們很有理由懷疑,這種人會是適當的人選。

    政治組合

  有些類似邦聯制的以色列各支派,糾合軍隊,要對便雅憫的基比亞匪徒進行聲討。但便雅憫人注重血統,而忽略理性與正義。人自私的醜惡本性,在這裏充分的暴露出來。原來所謂“公義”也者,在墮落的人辜中只是個好聽的名詞;每個組合裏,都有“特殊利益”的小團體,以自我為中心,為自己著想。
  要想講理?談何容易!“便雅憫人邦不肯聽從他們弟兄以色列人的話。”(士二○:13)於是,要解決問題,只有訴諸武力,強者為是。於是,最慘烈的內戰興起了。林肯總統說過,內戰的雙方,沒有一方是完全對的。同樣的,手足相殘的結果,實在是悲慘的。記史的人,並沒有存私偏袒,把內戰說成是替天行道的征伐王師;我們看起來,顯然是暴民的私鬥。以色列人連番戰敗,顯見是神許可的;便雅憫這“撕掠的狼”(參創四九:27),在起初勇敢的以寡勝眾,後來卻幾乎被滅絕(參士二○:17-48)。
  便雅憫的男子中,只有六百人是刀下餘生,女子卻都除滅了。當初是感情衝動而立誓,現在又情感衝動而後悔,在耶和華面前痛哭。最後,只好想變通的辦法背誓,“免得以色列中塗抹了一個支派”(參士二一:)。這世界上最古老的民主政制,竟搞到這樣地步。這樣的“民主”政冶,實在就是亂民政冶。人自己決定了要怎樣行,然後請耶和華追認。這就是“民權”代替了“神權”的實際情形;既沒有耶和華作王(參撒上八:7-8),也沒有耶和華作他們的元帥(參書五:14)?
  這種類型的政治,雖是由多數人決定方向,但多數是人的決定,可以凌虐少數人的權利,可以違悖神的法則,並不保證沒有錯誤,而且可能錯得非常嚴重。在曠野的以色列人,曾以絕大多數反對摩西亞倫,實在是反對耶和華;在撒母耳的世代,曾以多數贊成立王;約拿單.愛德務滋(Jonathan Edwards, 1703-1758),美國十八世紀“大覺醒”復興運動的領袖人物,竟被他自己的會眾以二百餘票對二十餘票解職。在士師記中,不難看到多數人決定的錯誤。

  “那時以色列中沒有王,各人任意而行。”(士二一:25)這個簡單的斷語,成為全卷書的中心,用描述記載支持這個斷語,使我們了解實在的情形,而感到斷語的確定。這種“示現”(Demonstration)的筆法,是文宣工作上所應該注意的。
  林肯(Abraham Lincoln)在作律師的時候,曾經探索過“示現”這個詞的意義,認為其含義比理論更深,是作為成功律師的關鍵。Demonstration的定義是“確切的證明”,“超越任何合理的懷疑”。我們要多用這樣的例證,顯示所持的真理。

 

-- www.AboutBible.net -- .于中旻 著 by JAMES C M YU.